发布日期:2023/09/28
解读《谈判药品续约规则》!“保基本”前提下进一步支持药品创新+ 查看更多
解读《谈判药品续约规则》!“保基本”前提下进一步支持药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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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7-25
近日,国家医保局对《谈判药品续约规则》进行了调整完善,并对《续约规则》进行解读。
随着医保药品谈判常态化的推进,续约品种数量越来越多,一些独家品种的续约次数持续增长,为了更加科学、规范、合理地使谈判成功品种顺利续约,国家医保局组织力量开展了深入研究论证,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续约规则的思路。

医保谈判绝不是“价格越低越好”的随意砍价
国家医保局表示,无论准入还是续约,都必须符合基本医保“保基本”的定位,在此基础上,对规则进行持续优化、提升。
医保谈判是集合了13.5亿参保人的用药需求,与企业进行的“以量换价”的市场化机制。在不超出医保基金和广大参保人的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医保谈判是基于药品临床价值进行全面科学评估基础上与企业的协商,绝不是“价格越低越好”的随意砍价。本次续约规则的完善与战略购买、价值购买的大方向完全一致。
《续约规则》必须综合考虑对基金、患者以及药品本身的影响,能够覆盖药品的生命周期,给企业和社会以稳定预期,同时要兼顾首次续约、多次续约等不同情形,力争实现患者、医保和医药企业多方共赢的局面。
对达到8年的谈判药纳入常规目录管理
本次调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1.建立了基本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支付标准调整规则。
《续约规则》提出对达到8年的谈判药纳入常规目录管理;对未达8年的谈判药,连续协议期达到或超过4年的品种以简易方式续约或新增适应症触发降价的,降幅减半。上述调整有利于稳定企业预期,减轻后期降价压力,减少续约失败的可能性。
2.进一步体现对创新的支持。
为进一步体现对“真创新”的支持,增加了对于按照现行注册管理办法批准的1类化药、1类治疗用生物制剂,1类和3类中成药,在续约触发降价机制时,可以申请以重新谈判的方式续约,我们将组织专家按程序进行测算,谈判续约的降幅可不必高于简易续约规定的降幅。
3.2023年、2024年新冠药品续约时超量可不降价。
考虑到新冠疫情的不可预测性,对纳入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药品,如基金实际支出超出预算,在2023年和2024年续约时可不予降价。

以实际行动有力支持医药创新
国家医保局表示,支持创新必须以“保障基本”为前提。在历次调整中,牢牢把握“保基本”的定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把药品保障水平的提升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绝不超越阶段、脱离实际。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医学药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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