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9/27
本月起 全国药店执行新规!警惕这8条红线!最高罚300万!+ 查看更多
本月起 全国药店执行新规!警惕这8条红线!最高罚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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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7-05
没有标价信息药店严禁收费
7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涵盖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方面。

触碰8条红线最高罚300万
除了明码标价,《规定》还要求,经营者严禁实施下列8项价格欺诈行为:


在使用欺骗性宣传内容方面,药店最常犯的错误就是使用“缺货”、“涨价”等词语,虚假营造药品畅销氛围。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条例,涉嫌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应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药店实施上述8项价格欺诈行为,最高面临300万罚款。
考虑到价格欺诈行为复杂性,《规定》还提到,下列3项经营行为不属于价格欺诈:
1.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
2.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
3.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也就是说,药店如果无意涉及价格欺诈行为,只要有充分证据,就可以避免相应处罚。
活动促销严禁虚构比价信息
不只是明码标价与价格欺诈,《规定》还对价格比较作出了要求,对药店广告宣传也有一定影响。
1.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这对药店而言,既要保证本商品价格准确性,也要保证被比较商品的价格准确性,药店营销宣传时,切不可擅自捏造两者价格信息。
如果商品价格与厂商指导价作比较,药店应当明确标示厂商指导价,并且及时更新,不得怠慢。
2.药店在没有合理理由情况下,不得进行“涨价再降价”类促销活动,折价、减价前的价格也应做到有据可查、有理可比。
来源:药店经理人
责任编辑:医学药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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