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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 全国药店执行新规!警惕这8条红线!最高罚300万! 关闭 返回上一级  

本月起 全国药店执行新规!警惕这8条红线!最高罚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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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7-05
本月起,药店执行新规:遵守5项要求,警惕8条红线,涉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

没有标价信息药店严禁收费

7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涵盖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方面。


针对经营者明码标价,经梳理出《规定》5项重点要求,对药店经营影响明显,具体如下:

1.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2.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3.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4.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

5.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具体而言,药店要遵守以上“明码标价”规定,需做好以下3项工作:

1.明显位置标明商品价格。
2.细分同种类(品牌)商品价格。
3.禁止收取标价之外费用。

触碰8条红线最高罚300万

除了明码标价,《规定》还要求,经营者严禁实施下列8项价格欺诈行为:


在上述8项价格欺诈行为中,“谎称政府指导价”经常被一些药店当作宣传时的价格背书手段,虽然我国对于药品价格管控愈发严格,但药店不能以此作为理由,对顾客宣传店内药品价格由政府指导。

另外,药店使用欺骗性宣传内容标注价格信息,不仅属于价格欺诈,还涉及哄抬物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谈到,下述7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可被认定为哄抬价格。


在使用欺骗性宣传内容方面,药店最常犯的错误就是使用“缺货”、“涨价”等词语,虚假营造药品畅销氛围。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条例,涉嫌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应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哄抬价格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这意味着,药店实施上述8项价格欺诈行为,最高面临300万罚款。

考虑到价格欺诈行为复杂性,《规定》还提到,下列3项经营行为不属于价格欺诈:

1.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
2.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
3.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也就是说,药店如果无意涉及价格欺诈行为,只要有充分证据,就可以避免相应处罚。

活动促销严禁虚构比价信息

不只是明码标价与价格欺诈,《规定》还对价格比较作出了要求,对药店广告宣传也有一定影响。

1.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这对药店而言,既要保证本商品价格准确性,也要保证被比较商品的价格准确性,药店营销宣传时,切不可擅自捏造两者价格信息。

如果商品价格与厂商指导价作比较,药店应当明确标示厂商指导价,并且及时更新,不得怠慢。

2.药店在没有合理理由情况下,不得进行“涨价再降价”类促销活动,折价、减价前的价格也应做到有据可查、有理可比。

来源:药店经理人

责任编辑:医学药学网

药店,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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