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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未经备案执业 依法查处是否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关闭 返回上一级  

诊所未经备案执业 依法查处是否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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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5-06

问:诊所未经备案执业,依法查处是否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答:1.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医药法》的规定来看,诊所备案属于事前备案,即先备案后执业。已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经备案擅自执业”的违法事实时,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的“责令改正”:责令改正的应是“未经备案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而不是责令限期备案,因为即使未备案,但不执业并不违法。

3.《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应属行政命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应属行政处罚。

4.对无证行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卫生监督意见书》书写:为避免“用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下达的是行政命令还是行政处罚”争议,《卫生监督意见书》建议书写。

依法查处无证行医时,应书面责令停止诊疗活动,但没有必要责令诊所限期备案,因为即使不备案,只要停止了诊疗活动就是改正了违法行为。

卫生监督意见书(和/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未备案仍然继续执业属于“拒不改正” 的情形,后续经调查取证可以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另外:对于应备案而未备案(取得医师资格、具有备案资质)的诊所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法》处罚,按此处罚不没收药品、器械。

切勿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法》查处未取得医师资格、无备案资质的黑诊所和非法医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无没收药品、器械的罚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尚未作出修改,《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尚未实施,静等细节规定。

来源:基层医师公社

责任编辑:医学药学网

诊所,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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