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5/30
四部门联合发文:全国检验结果互认 统一报告单!+ 查看更多
四部门联合发文:全国检验结果互认 统一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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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2-22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近日印发通知,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多年来推进起来困难重重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终于要“落地”了。

本次检验结果互认范围
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
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
逐渐统一报告单样式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
可单独设置检查检验门诊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仪器设备定期校准维护
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检测、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
来源: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
责任编辑:医学药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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