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6/06
两家药店被罚30万!只因做了这件事……+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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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8-13
日前,河南省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全面排查全市981家零售药店疫情防控责任落实情况,其中,两家药店因违规销售退烧药,共被罚30万元。
违规销售退烧药品被罚
据《大河报》报道,8月10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召陵区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漯河市润全康医药有限公司在疫情期间,违规销售退烧药品,销售从不明渠道购进的布洛芬缓释胶囊,未开具销售凭证,无销售记录,违反了药品管理规定。召陵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拟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将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违规销售退烧药品被罚
据《大河报》报道,8月10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召陵区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漯河市润全康医药有限公司在疫情期间,违规销售退烧药品,销售从不明渠道购进的布洛芬缓释胶囊,未开具销售凭证,无销售记录,违反了药品管理规定。召陵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拟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将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8月11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郾城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药房进行检查中,发现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新店大药房在疫情期间,违规销售退烧药对乙酰氨基酚胶囊,无销售凭证和销售记录,药品无法追溯,且不按照法定条件储存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规定。郾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对该药房处以2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改。逾期未整改,将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自8月初起,多个省市便开展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及合规经营情况的检查。
其中,湖北省武汉明确,将持续两月集中督导药店疫情防控及合规经营情况,重点确保感冒、咳嗽、退烧药实名登记上传落实,同时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督导组通过现场查看、查阅台账、核对登记信息等方式,检查零售药店购买感冒、止咳、退热药品登记和上报执行情况,药店对进店人员“口罩必戴、健康码必扫、体温必查、身份必问”落实情况,以及药店依法依规经营情况等。
8月10日,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致全市各零售药店告知书》,即日起,杭州全市各零售药店不得销售退热、止咳类药品给有发热症状的人员,并且暂停网络销售退热、止咳类药品。并对全市零售药店开展相关检查。
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管据发布的告知书,要求各零售药店暂停网络销售退热、止咳类药品,但今天下午4点左右,记者在美团外卖平台,登记个人实名信息后,也还可以在个别本地药店提交感冒发烧类药品的订单。
据了解,此次禁售药物是针对体温超过37.3℃的人群,具体包括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体温正常的顾客可以正常购买‘四类’药品,但是都要经过实名登记,且实名登记信息统一录入全省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监测警戒系统。
切勿触碰四大经营“红线”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零售药店工作指导与防控策略专家共识(第一版)》中,就提出了疫情防控工作中,药店经营的四条红线。
1. 防疫物资质量风险防范
零售药店是群众获取防疫物资的主要途径,对防疫、抗疫有着重要作用。因此,零售药店不得销售“三无”产品以及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如假冒伪劣口罩、酒精等。
出现上述情况,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者处以相应的罚款,进而承担刑事责任。
零售药店应自觉严把质量关,所有商品必须从正规渠道进货,留有正规票据、检验报告等,坚决抵制“三无”产品(包括口罩、酒精等紧缺品种),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疫情防控物品。
2. 价格市场秩序风险防范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政府应发挥调控作用,持续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但在利益的驱使下,部分零售药店出现对疫情防控物品如口罩、酒精等进行市场价格操控,或者大量囤积紧缺商品造成市场短缺,更有甚者,拒不执行当地政府指导价格。
出现上述情况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违规者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防范措施:(1)明码标价,定期公示商品价格和涨价信息,主动提供销售凭证(销售小票或发票);(2)价格合理,赚取适宜利润。如确有充分涨价的理由,须保留合法透明的票据;(3)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不得囤积居奇;(4)坚定、及时的执行当地政府的干预价格。
3. 药店销售方式风险防范
零售药店营销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卫生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管理,不应迎合疫情期间的各种不实传闻或谣言,甚至编造、传播相关信息,夸大不实功效,大肆推销药店商品,造成疫情防控物品哄抢及民众恐慌,达到提高销售额的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者,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者,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谣言面前,零售药店应当:(1)加强零售药店工作人员的科学认知和法律意识;(2)强化零售药店工作人员的责任感;(3)学习科学正确的防疫知识,传播正确药学知识,帮助群众正确、科学的防疫、抗疫。
4. 疫情公共秩序风险防范
对于拒绝实施防护和隔离措施,引发传染风险的零售药店及个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拘留甚至判刑。
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防疫管理,科学防护,有效隔离,同时做好消费者的防范宣传教育工作,坚守疫情防控工作,对于不听从药店防控的顾客,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零售药店工作人员,除了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也应具有良好的应激反应能力,沟通能力和协作能力。在对抗疫情的特殊时期,工作人员不仅要做好内部防护措施,还应教育群众,积极配合做好防疫、抗疫工作,共同战胜疫情。
零售药店是社会健康服务的重要环节,科学专业的服务是健康事业的重要环节,在疫情时期,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应切记并严格执行药品经营管理规范,严守法律底线,合法经营,坚守疫情防控,做好社会药学服务工作。
自8月初起,多个省市便开展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及合规经营情况的检查。
其中,湖北省武汉明确,将持续两月集中督导药店疫情防控及合规经营情况,重点确保感冒、咳嗽、退烧药实名登记上传落实,同时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督导组通过现场查看、查阅台账、核对登记信息等方式,检查零售药店购买感冒、止咳、退热药品登记和上报执行情况,药店对进店人员“口罩必戴、健康码必扫、体温必查、身份必问”落实情况,以及药店依法依规经营情况等。
8月10日,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致全市各零售药店告知书》,即日起,杭州全市各零售药店不得销售退热、止咳类药品给有发热症状的人员,并且暂停网络销售退热、止咳类药品。并对全市零售药店开展相关检查。
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管据发布的告知书,要求各零售药店暂停网络销售退热、止咳类药品,但今天下午4点左右,记者在美团外卖平台,登记个人实名信息后,也还可以在个别本地药店提交感冒发烧类药品的订单。
据了解,此次禁售药物是针对体温超过37.3℃的人群,具体包括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体温正常的顾客可以正常购买‘四类’药品,但是都要经过实名登记,且实名登记信息统一录入全省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监测警戒系统。
切勿触碰四大经营“红线”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零售药店工作指导与防控策略专家共识(第一版)》中,就提出了疫情防控工作中,药店经营的四条红线。
1. 防疫物资质量风险防范
零售药店是群众获取防疫物资的主要途径,对防疫、抗疫有着重要作用。因此,零售药店不得销售“三无”产品以及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如假冒伪劣口罩、酒精等。
出现上述情况,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者处以相应的罚款,进而承担刑事责任。
零售药店应自觉严把质量关,所有商品必须从正规渠道进货,留有正规票据、检验报告等,坚决抵制“三无”产品(包括口罩、酒精等紧缺品种),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疫情防控物品。
2. 价格市场秩序风险防范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政府应发挥调控作用,持续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但在利益的驱使下,部分零售药店出现对疫情防控物品如口罩、酒精等进行市场价格操控,或者大量囤积紧缺商品造成市场短缺,更有甚者,拒不执行当地政府指导价格。
出现上述情况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违规者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防范措施:(1)明码标价,定期公示商品价格和涨价信息,主动提供销售凭证(销售小票或发票);(2)价格合理,赚取适宜利润。如确有充分涨价的理由,须保留合法透明的票据;(3)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不得囤积居奇;(4)坚定、及时的执行当地政府的干预价格。
3. 药店销售方式风险防范
零售药店营销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卫生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管理,不应迎合疫情期间的各种不实传闻或谣言,甚至编造、传播相关信息,夸大不实功效,大肆推销药店商品,造成疫情防控物品哄抢及民众恐慌,达到提高销售额的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者,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者,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谣言面前,零售药店应当:(1)加强零售药店工作人员的科学认知和法律意识;(2)强化零售药店工作人员的责任感;(3)学习科学正确的防疫知识,传播正确药学知识,帮助群众正确、科学的防疫、抗疫。
4. 疫情公共秩序风险防范
对于拒绝实施防护和隔离措施,引发传染风险的零售药店及个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拘留甚至判刑。
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防疫管理,科学防护,有效隔离,同时做好消费者的防范宣传教育工作,坚守疫情防控工作,对于不听从药店防控的顾客,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零售药店工作人员,除了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也应具有良好的应激反应能力,沟通能力和协作能力。在对抗疫情的特殊时期,工作人员不仅要做好内部防护措施,还应教育群众,积极配合做好防疫、抗疫工作,共同战胜疫情。
零售药店是社会健康服务的重要环节,科学专业的服务是健康事业的重要环节,在疫情时期,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应切记并严格执行药品经营管理规范,严守法律底线,合法经营,坚守疫情防控,做好社会药学服务工作。
来源:21世纪药店
责任编辑:医学药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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