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国家医保局启动DRG付费相关工作以来,基本确定了“顶层设计-模拟运行-实际付费”三步走的战略,并且提出了“确保2020年模拟运行、2021年启动实际付费”的目标。虽然进度比先前的目标要稍晚一些,但进入从今年1月起,不少城市都将DRG实际付费提上日程。6月23日,重庆市医保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健委就《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结算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共七章31条。意见稿明确,全市开展总额预算下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以下简称DRG)付费的二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适用本办法。据网络公开信息,从今年1月起,不少城市都将DRG实际付费提上日程:【山东日照市】2020年1月,日照市已在职工医保基金中启动了DRG实际付费,2021年1月1日起职工和居民医保基金已全面实行了DRG实际付费,参与试点医院共11家,实现了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DRG实际付费全覆盖;【湖南湘潭市】预计在今年6月DRG付费改革可顺利进入实施阶段,全市拟定9家定点医疗机构率先启动试点;【湖北武汉市】今年5月21日,武汉市医保工作会议召开,要求各医院今年上半年实现DRG实际付费;【湖南郴州市】从2021年6月1日开始,郴州市5家三级、二级医院正式进入DRG实际付费阶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年6月8日召开的新疆医疗保障支付改革工作推进情况新闻发布会上披露:今年9月,所在乌鲁木齐市的6家医院将开展实际付费。说起DRG,最早要追溯到2017年6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 号)要求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探索建立 DRG 付费体系。2019年6月5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医保发〔2019〕34 号),提出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推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并确定了30个城市作为 DRG 付费国家试点城市。2019年10月1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的通知》,正式公布了《国家医疗保障DRG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和《国家医疗保障DRG(CHS-DRG)分组方案》两个技术标准。其中,《技术规范》对DRG分组的基本原理、适用范围、名词定义,以及数据要求、数据质控、标准化上传规范、分组策略与原则、权重与费率确定方法等进行了规范。《分组方案》明确了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是全国医疗保障部门开展DRG付费工作的统一标准,包括了26个主要诊断大类(Major Diagnosis Category,MDC),376个核心DRG(Adjacent Diagnosis Related Groups,ADRG),其中167个外科手术操作ADRG组、22个非手术操作ADRG组和187个内科诊断ADRG组。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大力推进大数据应用,推广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
本次公布的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是在 2019 年10 月公布的《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6 号)中《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分组方案(核心组 ADRG)》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更新对核心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方案进行了微调后制订的。DRG全面实施之后,药企的销售模式将被迫再次作出改变
目前医疗费用中药品、耗材所占比重过高,大量自费病人和自费项目如何纳入到DRG的赔付体系是医疗付费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且DRG疾病组别规则及相关编码规则地区差异大。据《医药经济报》报道,金华市中心医院院长袁坚利表示:“DRG是一种复杂的、精细化的按病种付费。改革试点后,医院药品、医械耗材在医疗费用中的占比大幅降低,670多个病种进行了优化,均次出院病人药占比降至29.6%。”此外,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尚未形成“产品+支付+服务”产业链,其占比不到公立医院医疗总费用的5%。“医院医务收入尚难弥补药品、耗材收入的损失,医院的压力很大。且目前患者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达49.1%,商保亟待加强,尤其在‘卫健委+医保局’双管时代。”也有药企高管表示,DRG全面实施之后,药企的销售模式将被迫再次作出改变。由于DRG是按照每一个相似病组的固定额度支付,医院必须考虑其成本,对药品和耗材的使用更多从成本收益来考虑。药企原先参考的药品销量数据的意义就大为下降了。DRG实施后将带来两方面转变。一是医院更关注成本和收益。医院将受限制于成本的考量,必须要考虑收益,而不是仅仅是收入。这就意味着扩大销售并不一定对医院有利,尤其在带量采购实施后,医院的销售将受到限制,过高或过低的估计自己在某类药品上的销售对医院都是不利的。这将逼迫药企也同样关注这些成本领域的数据,以调整自己的策略。二是DRG让药企的销售从仅单个产品销售,向一组产品销售来转变。这也就意味着药企需要的不单是单个药品的销售额数据,而是针对某个病组,在某个领域的产品组合销售的可能性。尤其如果未来持续推行带量采购,医院的带量采购数据将大部分决定于医保,这就意味着药企需要新的思路来应对销售的变革。而按组别来销售,进行产品组销售会对药企有很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