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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谈判药品“进院难”破题关键在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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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11
5月10日,国家医保局会同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将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肯定了零售药店在医药卫生体制建设中的关键地位,对药品零售行业无疑是重磅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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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出台的直接目的,是破解部分谈判药品“进院难”的问题。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施行后,部分目录产品(谈判药品)形成“先进医保,再进医院”的局面,继而出现“进院难”的阶段性问题。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司长黄华波表示,为努力提升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国家层面出台“双通道”新政,“主要是为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灵活度高的特点,其与医疗机构形成互补,增加了参保患者的用药选择,解决患者买不到医保目录内药品的问题。”

《指导意见》共分七部分,分别从分类管理、遴选药店、规范使用、完善支付政策、优化经办管理、强化监管、加强领导等方面,对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提出了要求,标志着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向多元化方向迈出了一步。

根据《指导意见》,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原则上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程序确定。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患者用药需求等方面的因素,对谈判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要及时纳入“双通道”药品管理范围。“双通道”药品可根据情况变化定期进行调整。

与普通定点零售药店相比,对符合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信息化方面  

定点零售药店要与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等对接,确保药品、医保支付等方面信息全面、准确、及时沟通。

二是药品管理方面  

部分谈判药品对储存有特殊要求,定点零售药店需建立符合要求的储存、配送体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同时,配备专业人才对患者合理用药进行指导,确保临床用药安全。

三是医保基金监管方面  

定点零售药店应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对患者身份进行核实,确保“处方患者”和“实际用药患者”一致,堵塞“欺诈骗保”漏洞,确保基金安全。

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各地积极探索“双通道”的管理机制,提高了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为加强和规范“双通道”管理,进一步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患者利益,现就建立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分类管理,提升供应保障水平

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对谈判药品施行分类管理。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要及时纳入“双通道”管理。将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明确药品供应主体和责任,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定点零售药店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

二.明确药店遴选程序,动态调整

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的优势,与定点医疗机构互为补充,形成供应保障合力。各地医保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三.规范使用,确保安全

建立药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双通道”谈判药品质量安全。对储存等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要遴选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承担储存、配送任务。鼓励探索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建立药品质量风险防范和经济补偿机制。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临床用药管理政策和规范,保证用药安全。

四.完善支付政策,确定适宜的保障水平

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住院补偿水平等情况,确定适宜的保障水平。结合谈判药品使用情况,合理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施行单独支付政策的药品,可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范围。纳入“双通道”管理和施行单独支付的药品范围,原则上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程序确定。

五.优化经办管理服务,提升群众获得感

坚持便民利民原则,鼓励具备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预约就诊、送药上门等服务。让信息多跑路,患者少跑路,整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服务,大力推进“双通道”一站式结算。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将“双通道”谈判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六.强化监管,防范风险

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部署处方流转中心,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保证电子处方顺畅流转。以处方流转为核心,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加强“双通道”用药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措施,确保基金安全。

七.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建立“双通道”管理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细化措施、夯实责任,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要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统筹做好“双通道”管理机制与门诊统筹、支付方式改革、带量采购、异地就医等政策的衔接。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公众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积极开展政策措施落地情况监测,做好应急预案,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平稳推进,落地见效。

来源:中国药店

责任编辑:医学药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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