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6/27
第四批国采,12省明确执行时间+ 查看更多
第四批国采,12省明确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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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15

同时,将对结余留用政策落实执行情况也将进行交流,并讨论国采协议期满后的接续方案。另外,耗材方面也正在征求关节类集采方案,相信第二批耗材国采也将在近期启动。
广东:2021年5月1日零时起执行
采购周期: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1家或2家的,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3家的,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4家及以上的,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
其中氨溴索注射剂、丙泊酚中/长链脂肪乳注射剂、布洛芬注射液、多索茶碱注射剂、帕瑞昔布注射剂、泮托啦唑注射剂、硼替佐米注射剂、注射用比伐芦定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执行时间:首年采购周期从2021年5月1日零时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采购主体在2021年4月30日前做好有关药品的清库、备货工作。
非中选药品限价:非中选药品价格联动按省内三个平台最低价执行,且不得高于上海市第四批国家集采非中选品种议价红线价格。
医保支付标准、回款方式:继续参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印发〈关于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规〔2019〕2号)执行。第四批集采相关药品全省同步执行统一支付标准(另行发文)。落实结余留用政策的激励约束机制。
完成约定采购量后,继续采购中选品种的,医保基金应结合中选品种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有条件的地方,医保基金可与企业直接结算;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我省直至采购周期结束。
甘肃:5月1日起执行中选结果,库存可消化至6月1日
实施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含药材供应机构)执行国家集采中选结果。上报了第四批国家集采药品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约定采购量和中选价格采购。
执行时间:2021年5月1日起全省执行第四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库存可消化至2021年6月1日。
约定采购量:中选甘肃药品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上报的年度预采购量为计算基数,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规则按比例折算为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完成约定采购量。
采购周期:采购周期按照《采购文件》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甘肃药品上年度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应继续按中选价格保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配送关系维护和采购协议签订:2021年4月10日前,中选企业要按照要求建立起覆盖全省的配送关系。各方应于2021年5月1日前完成协议签订。
支付方式:2021年6月1日前,医保部门应按不低于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上报的年度预采购量采购金额的30%完成医保基金预付,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预付金额较小时,经医疗机构同意,可不进行基金预付。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暂不执行基金预付政策。
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在结算及监测系统采购的药品,都应与配送企业及时结算药款,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30天。鼓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流通企业结算货款。
非中选品种: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药品(价格适宜除外),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甘肃药品采购量。
27省(市)发文落实第四批国采,11省已明确具体执行时间
根据医药工作室的统计,截止目前已有27省(市)发文落实第四批国家集采,其中甘肃、辽宁、广东、宁夏、江苏、河南、山西、浙江、贵州、黑龙江、河北、西藏12省已经明确第四批国采落地执行时间。
甘肃:2021年5月1日
辽宁:2021年5月1日零时
广东:2021年5月1日零时
宁夏:2021年5月20日
江苏:2021年4月27日
河南:2021年4月30日前
山西:2021年5月1日
浙江:2021年4月28日
贵州:2021年4月30日
黑龙江:2021年5月1日
河北:2021年5月1日
西藏:2021年5月1日
对于国采和地方集采撞车问题,部分省份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比如贵州就明确注射用泮托拉唑钠40mg,按五省市中选结果执行,次年起执行国家中选结果。该品种五省市中选企业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和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选价格,从4月30日起按国家中选价格调整执行。
来源:医药工作室
责任编辑:医学药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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