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3/24
3月1日起,国谈药品纳入重庆门诊医保+ 查看更多
3月1日起,国谈药品纳入重庆门诊医保
+ 查看更多
发布日期:2021-01-22

此次并未公布药品清单,不过《征求意见稿》明确药品范围根据最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动态更新,另行公布。
据悉,由于国家谈判药品种类较多,大部分药品价格较高,适用病种明确,使用条件较高,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国家谈判药品难度较大。为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更好落地,保证广大参保患者能够更加方便、更加广泛的享受到相关待遇,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同时,对适用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药品以及临床路径清晰、适用病种明确的首批61种药品从2020年9月15日起纳入医保门诊报销范畴。同时明确,今后药品范围根据国家药品谈判情况动态更新。
此次发文也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下面来看看《征求意见稿》的主要本内容:
2.国家谈判药品中非重庆市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但适于门 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药品以及临床路径清晰、适用病种明确的药品(以下简称“国谈门诊保障用药”),药品范围根据最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动态更新,另行公布。
2.门诊使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参照重庆市门诊特病报销政策执行;
3,国家谈判药品定点医院的住院患者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外购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时,依据该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开具的药品处方,可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定点药 店购买国家谈判药品并按本次住院报销政策结算。
2.有特病资质的患者门诊使用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时,特病门诊和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定点医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一年按最高定点医院等级(选定单病种结算的医疗机构 等级不作为其门诊特殊疾病起付线医疗机构等级)收取一次;
2.未成功续约或未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则停止其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机制。
2.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药店可为符合条件的国谈门诊特病用药和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患者提供药品服务。
3.“互联网+”医保定点医院按照我市“互联网+” 有关医保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国谈门诊特病用药和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患者提供药品服务。
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国家谈判药品时,由国家谈判药品资质认定医院相关专业科室提出建议, 提供临床诊断依据,提出治疗用药方案,交本医院医保办复核,医保办复核后将结果告知参保患者并反馈给科室责任医师,同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登记在册,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对患者的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和用药方案进行备注备 案。
2.定医院:
国家谈判药品资质认定医院基本条件包括:
2.1纳入了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相应的执业许可范围。
2.2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相关疾病的诊断能力,必要时应具备开展相关疾病基因检测能力。
患者取得用药资质后,应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选择 1所医院作为本人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应具备国家谈判药品治疗相应疾病的诊疗服务执业许可及诊断检测能力;
因定点医院缺药、参保人员住址变化等情况,参保人员可变更选定的定点医院,并到其拟选定的定点医院办理相关手续。
同一种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只能 选定一家定点医院,患者因不同疾病需要使用其他国谈门诊 保障用药时,可选择其他医院作为国谈门诊保障用药定点医院。
2.3定责任医师
患者确定定点医院时,需选择相关专 业 1-2 名中级职称(含)以上医师作为其该药品责任医师, 负责其国谈门诊保障用药治疗方案的实施,其余医师开具的 相关药品处方不予报销。
定点药店购药,需提供处方
患者在定点药店购药时,需提供其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定点药店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核实其国家 谈判药品用药资质备案信息无误后,按上述政策结算并配送 相关药品。
费用结算方式
责任编辑:医学药学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