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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新政发布 严惩商业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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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23
上海市新规明年开始施行,为期5年

12月22日,上海市卫健委正式发布《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上述办法自2021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14日。


据赛柏蓝梳理,在“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上,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开展以商业为目的的统方两项行为的记分分值均是18分,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8分及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其离岗3个月”。

此外,根据记分分值表的规定,违反规定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记6分。

据梳理,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对于执业医师行为考核主要分为执业资质、医德医风、知情同意、隐私保护、信息报告、医疗事故(损害)、医疗技术、病例文书、处方、药品、器械、母婴保健、传染病、其他。

值得注意的是,医生出现不同的行为,对应不同的分值,记分在1-18分不等,其中18分为最重的记分,同时被记18分的行为还有:一个考核周期内开具不合理处方5次以上;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等。

不良行为被记录,可查询

管理办法规定,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医师执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度、诊疗规范以及医师职业道德等的行为。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以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对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计算——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两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的时间一致。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自动消除,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累积,不因医师执业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重的情形予以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此外,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双倍记分:

(一)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隐匿、销毁不良执业行为证据的。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本机构医师(包括注册和备案)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包括医德医风、处方点评以及病历书写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在医师定期考核时,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评定依据之一。

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受到医保及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处理、记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到医保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记分通知之后,应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进行监督调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给予记分。

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上海市医师管理平台”查询在本机构注册和备案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也可申请获取拟聘用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在本市执业注册的医师也可通过“上海市医师管理平台”查询个人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包括1分、2分、4分、6分、8分、9分、10分、12分、18分,具体情形和对应分值见《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

统方迎最严处罚,直接离岗

管理办法规定,针对不同的记分情况,将对医生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

机构约谈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6分及以上的,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在收到《通知书》之后的两周内,应对医师进行约谈。

法律考试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6分及以上的,本周期的定期考核适用一般程序,并增加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考核内容。

内部处理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0分及以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通报其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医师1个月至3个月的离岗,离岗的医师应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一)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0分、不满14分的,离岗1个月;

(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4分、不满18分的,离岗2个月;

(三)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8分及以上的,离岗3个月。

监督处理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8分及以上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给予相应的处理。

对于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8分及以上,在内部离岗培训或暂停执业之后再次执业,在该考核周期内仍有不良执业行为的,继续按照本办法给予记分及相应的处理。

上海作为全国医药资源头部的直辖市,此次采取记分的方式规范医生的日常执业行为,尤其是对于商业统方的严厉记分与处罚规定,值得业内注意。








责任编辑:医学药学网

统方,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执业医师行为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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