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0) 6846 9866
医学药学网 | 提供全方位实时医疗健康卫生领域信息资讯
 最新医药卫生健康行业新闻和信息资讯

  • 首页
  • 医药热点
  • 医药行业
  • 医药企业
  • 医药人物
  • 医药科技
  • 养生频道
  • 中医教育计划
    • 项目介绍
    • 最新动态
    • 培训通知
    • 证书查询
医药代表备案制度施行第一天 7种行为被严禁 关闭 返回上一级  

医药代表备案制度施行第一天 7种行为被严禁
+ 查看更多

发布日期:2020-12-01
12月1日起,《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


文件明确,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医药代表可通过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沟通;举办学术会议、讲座;提供学术资料;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以及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其主要工作任务包括以下四项:

(一)拟订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

(二)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

(三)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

(四)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平台上提交下列备案信息: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照片;

(三)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所学专业、学历;

(四)劳动合同或者授权书的起止日期;

(五)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药品类别和治疗领域等;

(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其备案信息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完备案信息后,备案平台自动生成医药代表备案号。

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二)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三)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四)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五)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六)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

(七)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医药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授权其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并对其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重新确认授权。

责任编辑:医学药学网

医药代表,医药产品推广,药品销售
上一篇第四轮国采 这些品种或入选(附名单)
2020医保谈判在即,药企如何做好战略变革?下一篇
下一篇2020医保谈判在即,药企如何做好战略变革?
分享到:

医药快讯 更多

  • 多国领导人第一时间接种 他们为何选择中国新冠疫苗
    发布日期:2021/01/25
  • 20万家医疗机构、39万家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
    发布日期:2021/01/25
  • 29个大品种,带量采购结果公布(附名单)
    发布日期:2021/01/25
  • 又有多款新药拟纳入优先审评!
    发布日期:2021/01/25

医药热点 更多

  • 2021第一惊雷:基药目录调整或加速度!
    发布日期:2021/01/19
  • 全国集采最新消息传出 第五批时间有迹可循
    发布日期:2021/01/18
  • 国家药监局:酚酞片、酚酞含片存严重不良反应,停止生产销售
    发布日期:2021/01/14
  • 重磅!国家医保局发布“两定办法”,网售处方药有关政策尚待明确
    发布日期:2021/01/12
医学药学网动图
加入我们
医学药学网(招聘入口)-05(1)

关于我们

       医学药学网是数源汇通企业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是医药卫生领域领先的媒体和信息平台,利用行业专长与技术优势,我们提供最新的医药卫生行业新闻和信息产品。从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广泛的影响力。

      更多

联系我们

电    话:(010) 6846 9866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A1栋 
邮    编:100089 
邮    箱:shoring@shoring.cn




2018 © 数源汇通版权所有
Logo_新版_医学药学网_20160918-01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京)-经营性-2013-0008号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编号:1101081924号 / 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 电信业务审批[2008]字第289号/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京ICP证080454号 /京卫网审字[2008]第41号/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京ICP备11021677号-9